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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事故之我见
(2007-9-20)

  凤凰沱江大桥在建时发生垮塌的特大事故,震惊世界。据幸存者所讲述的,仅仅只是暴露在外的东西,事故深层次的原因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

  笔者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最基本的原因是招投标中的恶性竞争。承包商之间的相互压标,造成中标价过低,实际工程成本超过了合同价格,迫使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以获取利益。

  沱江大桥是一四联65m跨径的石拱桥。根据我国一千多年修建石拱桥遗留下来的经验,这种桥梁的主要受力构件——拱圈适宜而且必须采用经过人工修整的料石,且料石的粒径尺寸要足够大,否则易造成实际上的拱圈受力轴线偏离计算轴线较大,引起拱圈内的水平力不能得到可靠的平衡,最终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结构件效,发生事故。当然以现代的施工技术水平还可以采取浇筑片石混凝土拱圈来取代石拱圈,或者使用高强混凝土预制块代替石料,但其施工的技术要领仍然是在如何确保拱圈轴线与计算轴线重合上。显然使用料石和以上形式的拱圈较片石是要大幅提高建筑工程造价的。仍然以沱江大桥为例,如果使用60cm厚的料石作为拱圈材料,仅拱圈施工一项,需要耗费资金约300至400万元,占该桥总造价(1200万元)的25%至30%,而其工程量远远不到全桥的10%。

  但是,相对较低的合同造价仍然不足以导演此次事故的发生。该项工程开工至今历时已达4年之久,因建设业主方资金不到位,造成该工程在施工中多次出现停工的现象。在这种情形下,施工操作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的变换必然频繁,很可能造成后来的施工人员对前面已经发生的事情和问题不熟悉、不了解,不能有效地处理好质量上存在的弊端、隐患。而且,国内工程施工的实情往往不容许承包商对业主方存在的过错进行索赔,这固有其复杂的社会、官场关系在其中作祟,也往往因为承包商管理不善,对这一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例如没有及时取证、没有及时向业主方表达索赔的意愿,自身没有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操作要求进行施工,造成不能索赔、不敢索赔,于是也就失去了弥补其投标中的失误和过低合同价格对承包商的不利影响的机会。这样无形中促使该桥进一步走向垮塌的边缘。

  该桥发生垮塌的致命因素应该是在之前1个月的不均匀沉降,该桥的一个桥墩出现了超过10cm的下沉,直接导致拱圈内的水平推力无法得到平衡,在支模体系拆除的过程中立即垮塌。承包商在此前的基础施工中应该获取基础下地地的详细资料,应不局限于设计院提供的地质勘探记录,还应在基础施工前自行钻探,确认设计院提供的资料准备无误方能进行施工。据笔者的推测,施工方很可能没有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钻探,没有能发现地质上存在的软弱地层,直接导致了该次事故的发生。然而这一因素,不过是将已经站在垮塌悬崖边上的这座桥狠狠地推了一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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